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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风轻语

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07-20 阅览数:10318 次

五、建立完善案件相互移送制度

针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对象已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公安、检察院、法院在依法查处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应书面函告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案件线索是查办案件的关键,完善的线索移送机制可以为有效突破大案要案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查办大案要案中,纪检、监察、公、检、法、审计等部门直接受理或者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发现应由公安、检察、法院查处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在给予党、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公、检、法机关;公、检、法机关在查处涉嫌党员干部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由纪检监察机关及时追究党、政纪责任;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工作中,需要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配合的,相关机关应予以积极配合,审计发现需要追究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党、政纪或法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处理;纪检监察和公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发现有关单位存在违反财经法纪、财务管理严重混乱问题时,应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情况并移送有关材料,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并给予行政处罚。        

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工作中,对专案组、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工作安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在协作联合办案中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不按要求及时移送案件材料的,形成有案不查,有案不移交,造成该给予违纪当事人纪律处分而又没有及时给予纪律处分,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而又没有及时追究法律责任的,以及因不互相配合办案,贻误战机,给查办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相关责任人,要按相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七、统一协调,变“单兵作战”为“集团作战”,突破大要案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需要不断创新办案模式,牵头与公安、检察、审计等部门联合办案,发挥各自优势,变“单兵作战”为“集团作战”,强力突破大要案。

八、注重发挥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在协调办案中的作用

按照党的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查办案件服务,促进依纪依法办案,把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认真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的职能:一是完善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认真做好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协调小组会议,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二是加强对相互移送的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并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有案件线索进行办理。三是加强对重要案件和重要线索及相关事项督促办理。四是做好办案人才库建设,为上级纪委办案提供人力支持

九、摆正位置,注重效果

按照党章规定,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之一,既是权力,又是职责。要始终坚持在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下,参加专案的各执法执纪机关在坚持各自的职能、权限和工作程序的前提下,坚持联合调查、协同办案,充分发挥有关硬骨头和部门的职能作用,依纪依法运用各种职能和手段,优势互补,形成突破大要案的整体合力。开展组织协调工作要严格依纪依法进行,不得干预有关机关和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使用其他机关和部门的办案措施。真正形成国有企业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纪委牵头“领唱”、各部门参与“合唱”的工作机制,形成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合力,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在国有企业查办案件组织协作配合中,不搞配而不合,不为经济利益打小算盘,也不搞合为一体,二者既有相互协作,又按职责相互分工,各自在职能、权限范围内行事,不搞“一锅煮”。

(训义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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